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以尊重捐赠者意愿为前提,以符合《章程》为准则,涵盖纳入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主要包括:
(一)支持嘉兴南湖学院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二)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等对优秀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资助生活困难教职工及贫困学生;
(三)支持嘉兴南湖学院办学条件提升;
(四)支持嘉兴南湖学院人才引进,包括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等;
(五)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六)支持、投入与嘉兴南湖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负责捐赠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二级学院争取到的捐赠,优先用于支持本学院的发展(捐赠人指定其他用途的除外)。
第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达成一致后,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七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基金会对捐赠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开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并递送捐赠证书。
第九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方不指定捐赠用途)和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方指定捐赠用途)。
第十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由捐赠方提出具体立项意向,与基金会协商并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捐赠款项到账后,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表》(见附件1),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或其授权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立项实施,按审核同意的立项实施方案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申报制。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表》(见附件2)。并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实施,按审核同意的立项实施方案预算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款项必须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捐赠协议约定,对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立项表》相关内容开展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每年填写《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年度/结项报告书》(见附件3),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书》预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或终结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填写《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年度/结项报告书》(见附件3),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归档。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具体报销事宜原则上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4年11月13日经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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