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各类资产,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制度、预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定和组织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开支。
第六条 基金会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七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理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应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基金会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和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积极配合基金会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 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
基金会财务处会同基金会各业务部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当年收支情况,结合下一年计划编制第二年的预算草案,报送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严格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程序,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秘书长及其他使用者提供。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 31日止。
第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等。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应当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二十二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二)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符合嘉兴南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标准的,统一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学校相关部门登记造册。
(三)基金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二)基金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
(二)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三)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四)基金会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安全、有效,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和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按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费用,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三十二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学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开支管理:
(一)支出审批权限。基金会单笔支出金额(包括预借、预付等),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支付;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的,由秘书长预审后,报理事长审批;50万元及以上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长审批。
(二)支出范围。限定性基金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捐赠方与受赠方、受益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非限定性基金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和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的年度预算执行。
(三)采购支出管理。基金会项目开支中涉及采购货物、服务以及维修、建设等工程支出的,应结合捐赠人意愿,参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以及修缮、建设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八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财务处统一领购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基金会应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使用管理、收入、支出等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等。基金会财务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并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和理事会反映分析结果,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基金会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应当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和健全各个岗位的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4年11月13日经嘉兴南湖学院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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